實驗動物於科學應用的法制化與重要性
動物的科學應用可追溯到古希臘時期,西元前400年,醫學之父希臘Hippocrates即利用豬研究咽喉的吞嚥動作及觀察動物的心臟搏動時心房和心室如何交替地運動。由於其敏銳觀察力與實驗家精神,使得Hippocrates的行醫經驗與實驗結果推翻了當時認為疾病是由於惡靈所為之迷信。實驗動物的實質貢獻可由歷年諾貝爾獎得主的重要研究中顯示,自1901年開始頒贈諾貝爾獎迄今,已有70年得獎主的研究成果為利用動物作實驗而得。例如Behring 在1889到1894年研究白喉桿菌,利用天竺鼠發展出抗白喉的血清;Nicolle利用猩猩研究傷寒,於1928年獲頒諾貝爾獎;Adrian以蛙研究發現神經原的作用,於1932年獲頒諾貝爾獎;1954年諾貝爾獎得主Enders, Weller與Robbins對小兒麻痺病毒的培養有所貢獻,其發展組織培養法以利病毒研究,並利用猴腎臟細胞培養脊椎灰質炎病毒(poliovirus),他們的研究成果發展出減毒疫苗;Murray和Thomas利用狗研究器官移植,於1990年獲頒諾貝爾獎等。另一方面,自十八世紀開始即有科學家進行毒物的研究,而促成藥理學的發展。在研發藥物時,將化合物投與實驗動物後,評估其於活體動物之毒性作用與毒、藥理作用的機制、觀察藥物之藥效學與動力學特性、決定適當的給藥途徑並驗證其可能的臨床應用與副作用等,進而決定該化合物的毒性、安全性及應用為藥物的可能性與價值。動物的科學應用對於探索人體生理、增長醫學知識、促進人類與動物的健康與壽命有絕對不可抹滅的重要性。
我國於民國87年11月4日公布《動物保護法》並施行,其中第三條第三、四款提到,實驗動物是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而科學應用包括教學訓練、科學試驗、生物製劑製造、藥物及毒物試驗、器官移植等目的。實驗動物的科學應用涉及人類對動物福祇與科學貢獻度的考量,為提升動物福祉,國內已從動物保護法(母法)、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等完備的法令、規範以及罰則建置,透過持續教育訓練與查核機制,由機構的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IACUC) 對動物實驗持續監督與管理與,以強化並落實動物的科學應用與動物福祉考量之執行面。任何利用活體脊椎動物進行研究,皆須經過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IACUC) 的審查通過,在動物實驗的執行與動物照護的過程中都有其監督與查核機制,這也是我們取得AAALAC International認證前後數年來不變的信念與共同的價值。